“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”一审获刑九个月

“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”一审获刑九个月
5月27日9时“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”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经过庭审,最终法庭依法从轻处罚,李代沫一审获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两千元。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。

 

案情回放

 

2014年2月至3月12日间,被告人李代沫在其位于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39号楼2单元1903室的暂住地内,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(男,28岁,浙江省人)、郝某某(男,33岁,河北省人)、郑某某(男,36岁,内蒙古自治区人)吸食毒品。

 

2014年3月17日,公安机关接线索后将被告人李代沫查获归案。被告人李代沫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实施的上述容留他人吸毒行为,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将卢某某、郝某某、郑某某查获。经尿检,被告人李代沫等四人的尿液均呈阳性。2014年3月18日,卢某某、郝某某、郑某某因吸食毒品均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。